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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2023年05月31日 10:12:30 作者:小编 点击:

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以扶持县电商企业、涉农企业、互联网应用型企业及个人电商、微商等团体在电商领域自主创新、创业为核心目标,通过搭建创业孵化培训、三级物流管理、农村服务站信息化管理和综合服务等为一体的农村电商综合平台,为县的电商发展创建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服务中心运营企业负责。

第四条商务局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及运营企业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工作职责如下:

(一)规划和落实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运营管理工作,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电子商务相关业务;

(二)对接县内外资源,组织和协调开展各类电商活动;

(三)提供包装设计、电商培训、店铺代运营等电商基础服务;

(四)协调县内电商资源,优化县电子商务经营环境;

(五)运营及管理乡镇、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

(六)负责受理企业入驻申请并进行审核;

(七)为入驻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及创业孵化相关服务;

(八)负责对入驻企业进行有关指标统计并进行考核;

(九)其他法律法规允许、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开展的业务。

三、服务办事流程

第六条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为全县电商从业主体提供免费或微利性电商服务。


第七条电商从业主体需提前向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申请,具体服务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通过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提交线上申请,由运营人员电话预约时间,线下前往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沟通具体事项;

(二)申请人前往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填写服务申请表,列明具体需求;

(三)接待人员确认需求,填写服务登记表;

(四)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按需求提供相应的服务;

(五)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与申请人交接服务资料,申请人填写服务接收表,完成本次服务。

四、入驻条件及申请流程

第八条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支持县内群众创新创业,为符合要求的创业者提供办公场地。

第九条申请入驻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主体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实体企业,需从事电商相关业务或有意愿从事电商。

第十条申请入驻企业及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驻企业和个人创业者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二)入驻企业负责人和个人创业者无违纪违法行为,企业及个人在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应自觉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三)入驻企业和个人创业者必须按时入驻,按时向中心运营方提交不涉及企业机密的运营数据;

(四)入驻企业和个人创业者应服从中心运营方的管理;

第十一条申请流程

(一)入驻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入驻申请表》、公司介绍、法人代表联系方式及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上年度销售业绩说明及证明材料;

(二)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对申请入驻的企业进行评审,对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查;

(三)通过入驻审核的企业与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签署入驻协议;

)完成入驻流程,正式入驻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

第十二条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为入驻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为入驻企业提供相应的办公环境及基础办公设备;

(二)为入驻企业提供相应的创业孵化服务;

)入驻企业可以免费使用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提供的会议室、洽谈室、培训室等公共设施。

)协助电子商务企业争取国家优惠政策;

)组织入驻企业参加网络营销活动、产销对接会、农产品展销会等农产品促销活动;

)为入驻企业提供其他合理协助。

五、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管理

第十三条入驻企业及往来办事人员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遵守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规定的作息时间,上班时间为夏季9:00—18:00,冬季9:00—17:30,入驻企业应服从公共服务中心管理;

(二)各入驻企业在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保持公共卫生和使用场所的整洁,爱护办公、电子设备、水、电等公共设施。若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害,必须及时修复或照价赔偿;

(四)经营管理活动须与申请内容相符,不得在该场所从事与申请项目无关的活动或将该场所转租给其他方;

(五)根据自身情况,应按月、按季、按年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如实填报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

(六)入驻前必须上报进场办公人员花名册,由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对人员进行相关统计和管理;

(七)工作日期间入驻企业应在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正常办公营业,如因特殊事宜无法正常办公营业,需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累计多次无理由无人办公,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有权取消入驻资格;

(八)必须遵守相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由入驻企业或个人管理(使用)不善,发生安全事故,需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入驻企业或个人承担;

(九)入驻企业发生联合、合并、变更、歇业、停业等行为,除向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外,应及时报送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备案;

(十)其他未尽事宜,应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合同期满退出。入驻企业或个人创业者与电子商务中心合同期满,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十五条自动申请退出。因入驻企业内部问题,团队负责人提出退出申请,经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十六条勒令退出。电子商务企业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可随时解除协议,勒令电子商务企业退出:

(一)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不服从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管理,影响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正常秩序的;

(三)未经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书面同意擅自变更入驻项目、项目负责人、注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转让注册公司经营权的;

(四)入驻期间,办公场所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或占用办公场地开展与创业无关业务的;

(五)擅自转租、分租、转让、转借、入股或擅自调转使用及与他人共享将场地转租给第三方,或更改使用用途的;

(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七)经上级主管部门决定,认为不适宜在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继续创业的;

(八)年底考核不通过的。

第十七条入驻企业或个人创业者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七日内需结清相关费用,搬出设备,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所有入驻企业及个人创业者。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息县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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